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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8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6-1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61 号发布)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chinatax.gov.cn/)。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 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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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8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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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67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61 号发布)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chinatax.gov.cn/)。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 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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